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服务市民 > 证照

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区公安局

【事项名称】

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材料】

公民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办理程序】

1、居民在接到民警发送的《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宣传单》、《办证通知单》后,请携带本人《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按通知时间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申办人按《办证通知单》的时间到派出所居民证内勤处换取带条码的《办证通知单》,依次进行人像信息采集,采集后由人像采集人员在带条码《办证通知单》上加盖印章; 
  3、申办人凭加盖印章带条码的《办证通知单》,交由户籍内勤民警当场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回执并进行信息核对; 
  4、经核对信息无误后,由申办人在打印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留下联系电话,交纳换发二代证工本费,领取收据和取证回执; 
  5、申领人凭取证回执,按规定时间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上缴旧证。 
  为尽量避免办证环节出现差错,居民申请时,请核对《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中的内容是否与本人《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一致,如有差错,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变更事宜。《办证通知单》请保持平整,条形码处请勿折叠。

【办理地址】

辖区派出所:红星派出所、友谊派出所、铁南派出所、库斯特派出所

【办理时间】

当天办理。

【联系电话】

3829100

【表格下载】

无需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