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红星区没有此项权利)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住建局
【事项名称】
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申请人须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承租人申请的须经产权人同意;
2、经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批准;
3、需要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
4、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
5、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办理材料】
1、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承租证)、土地使用证;
4、承租的房屋应提供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5、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需要进行改建的改造设计文件;
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
【办理地点】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
0458—6119022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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