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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行政申诉
【设定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办理条件】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提交材料】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星分局监督管理股、12315举报中心、区消费者协会 
【办理地址】  
  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星分局 
【联系电话】  
  0458—3820315
【办理程序】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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