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失业保险费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区人社局
事 项 名 称: |
征缴失业保险费(红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此项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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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类 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事项编号: | 咨 询 电 话: | 0458-3602098 | |
实 施 机 构: |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
法定办结日期: | 30 | 承诺办理日期: | 30 |
结 果 名 称: | 征缴失业保险费 | 收 费 标 准: | 无 | 收 费 依 据: | 无 |
办 理 形 式: | 窗口办理 | 办 理 时 间: | 30 | 办 理 地 址 |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
办 理 流 程: |
1.参保单位携带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通过“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合计单》交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携带《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合计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 ||||
办 理 条 件: |
1.已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2.参保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3.提供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总额。 | ||||
示 范 文 本: | |||||
表 格 下 载: | 无 | ||||
设 定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 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九届人大19次会议,第50号 | ||||
申 请 材 料: |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地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表原件; 4、该企业近两个月会计传票。 | ||||
申请材料份数: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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