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发放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区人社局
事 项 名 称: | 失业保险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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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类 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事项编号: | 咨 询 电 话: | 0458-3602098 | |
实 施 机 构: |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 法定办结日期: | 1 | 承诺办理日期: | 1 |
结 果 名 称: | 失业保险发放 | 收 费 标 准: | 无 | 收 费 依 据: | 无 |
办 理 形 式: | 窗口办理 | 办 理 时 间: | 1 | 办 理 地 址 |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
办 理 流 程: |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 ||||
办 理 条 件: |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 ||||
示 范 文 件: | |||||
表 格 下 载: | 无 | ||||
设 定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 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九届人大19次会议,第50号 4、《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200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
申 请 材 料: | 一、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 ||||
申请材料份数: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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