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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发放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区人社局
事 项 名 称:

失业保险发放

 
事 项 类 型:行政许可办理事项编号: 咨 询 电 话:0458-3602098
实 施 机 构: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法定办结日期:1承诺办理日期:1
结 果 名 称:失业保险发放收 费 标 准:收 费 依 据:
办 理 形 式:窗口办理办 理 时 间:1办 理 地 址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办 理 流 程: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办 理 条 件: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示 范 文 件: 
表 格 下 载: 无
设 定 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

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九届人大19次会议,第50号

4、《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200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申 请 材 料:一、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材料份数: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