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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核销相关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人社局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核销

【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办理条件】

参保范围用于红星区所属森工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包含退休混岗集体和退休老知青)、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国有森工企业一次性安置退休人员。

【提交材料】

1、普通职工住院医疗费核销所需材料: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定点医院住院审批材料(转外地就医的需转诊转院报告单)、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

   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2、门诊慢性病申报所需材料:近期检验报告单、原经治医生诊断书、 近期住院病历、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机构】

伊春市红星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办理地址】

伊春市红星区前进社区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1、城镇职工参保缴费:每年年初缴纳当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职工核销药费按季度核销。

【联系电话】

0458-3822264

【办理程序】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员参保。由各单位代办员统一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申报。申报时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参保人员登记表的各项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所有信息由各单位代办员负责核对,并上报参保人员电子版缴费明细及纸质明细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纸质明细须加盖单位公章)。经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

2)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及有关材料后,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所有信息录入微机,代办员再到农业银行缴费。每年6月30日为银行缴费截止日。

【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到伊春市红星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