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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5.08.04 来源:区地税局

【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

 

【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红星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红星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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