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离婚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10 来源:区民政局
【事项名称】
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依据】
根据2002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申请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本人2寸照片2张.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时间】
在当日完成
【联系电话】
15774657518
【办理流程】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提供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证书,颁发证书.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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