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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结婚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10 来源:区民政局

【事项名称】

  居民结婚登记

【办理依据】

  根据2002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申请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在一方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结婚年龄,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办理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办理时间】

 在当日完成

【联系电话】

 15774657518

【办理流程】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提供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证书,颁发证书.

【表格下载】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