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结婚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10 来源:区民政局
【事项名称】
居民结婚登记
【办理依据】
根据2002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申请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在一方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结婚年龄,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办理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办理时间】
在当日完成。
【联系电话】
15774657518
【办理流程】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提供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证书,颁发证书.
【表格下载】
- 网站导航
- 各省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