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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区公安局

【事项名称】

暂住证办理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颁布日期:19950602,实施日期:19950602

【申请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必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必须申领《暂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只须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未满16 周岁人员不申领暂住证,由监护人负责为其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 周岁的人员,应当于暂住之日起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需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于暂住之日起10日内申领暂住证。

【办理材料】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合法居所证明,已满20周岁、不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供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本人户口簿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办理地址】

辖区派出所:红星派出所、友谊派出所、铁南派出所、库斯特派出所

【办理时间】

当天办理

【联系电话】

3829100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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