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死亡公民户籍注销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区公安局
【事项名称】
已死亡公民户籍注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的事实。应在一个月内
【办理材料】
一般来说,正常死亡的公民的亲属最好能到户口所属地段医院开具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与此同时,还必须提供死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居民户口簿才能办理户口注销。
如果公民是在家死亡的,应该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
如若公民非正常死亡,比如:他杀或是车祸死亡。这样的情况下,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时,必须提供公安部门或是法医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是交通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并携带好死亡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才能注销户口。
【办理地址】
辖区派出所:红星派出所、友谊派出所、铁南派出所、库斯特派出所
当时办理。 【联系电话】 3829100 【表格下载】 不需要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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