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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认证审核

发布日期:2017.12.10 来源:区民政局

【事项名称】

  革命烈士认证审核

【办理依据】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实施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挫折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办理材料】

   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2、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

  3、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出具的评烈报告;

  4、相关证人证言材料;

  5、申请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烈士报告表;

  6、单位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办理地址】

  红星区民政局

【办理时间】

  60个工作日完成

【联系电话】

  15774657518

【办理流程】

  本人持所提供的材料,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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