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残疾等级审核
【事项名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残疾等级审核
【办理依据】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写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3、申请人执行公务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正式文)
5、申请人提供的原始病历和原始医疗诊断
6、3人以上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标明见证人身份)
7、申请人出具劳动医务或司法鉴定书
8、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车辆保险相关材料
9、警察抓扑罪犯负伤致残需要提供审讯罪犯笔录和拘留证、判决书
10、人民警察评残需提供本人警察授衔命令
11、公务员登记表和当地编委出具的本人行政编制证明
12、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3、本人所在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申请评定残疾等级请示(正式文件)
14、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15、民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
16、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残情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鉴定
17、当地民政部门给省民政厅出具的评残请示、填写的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员卡片(一式二份)
18、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警察需着制式服装)
【办理地址】
红星区民政局
【办理时间】
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上报市局,30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联系电话】
15774657518
【办理流程】
本人持所提供的材料,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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