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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报送的注销登记材料后,作出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受理的发给《准予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审核环节审核,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审核通过,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需原件) 0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1.doc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需原件)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需原件) 
4营业执照(需原件)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原件)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需原件)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原件)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需原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需原件)
【办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点】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