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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变更登记材料后,作出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受理的发给《准予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审核环节审核,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发证
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审核通过,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需原件) 0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1.doc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需原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原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需原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需原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需原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需原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需原件)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原件)
【办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点】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