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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一、《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为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登记材料后,作出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受理的发给《准予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审核环节审核,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审核通过,发给准予注销通知书。
【办理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需原件) 0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doc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需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需原件)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需原件)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需原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需原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需原件)
【办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点】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8合伙企业登记%28备案)申请书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