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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流程】
 一、受理与审查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二、证件的核发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营业执照;驳回申请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需原件)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doc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原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需原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需原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需原件)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需原件)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需原件)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需原件) 
9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需原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需原件)
【受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址】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0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