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服务企业 > 设立变更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登记材料后,作出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受理的发给《准予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审核环节审核,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审核通过,发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理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需原件) 0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需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需原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需原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需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需原件) 
8企业法人公章(需原件)
【受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址】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