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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登记材料后,作出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受理的发给《准予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审核环节审核,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发证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审核通过,发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需原件) 0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需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需原件))
【受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址】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