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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登记材料后,作出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受理的发给《准予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审核环节审核,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发证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审核通过,发给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需原件) 0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需原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需原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需原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需原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原件)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需原件)
【受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址】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