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服务企业 > 设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流程】
 一、受理与审查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二、证件的核发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营业执照;驳回申请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需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原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需原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原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需原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需原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需原件) 
11承诺书(需原件)
【受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址】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表格下载】

00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