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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工商局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发起成员,其中:农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并形成有全体发起人签名的会议记录。
【办理材料】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住所为农民宅基地房屋的,应当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办理机构】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登记注册股
【办理地点】
  伊春市工商局红星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办理时限】  
  1、名称: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联系电话】
  0458-3821982
【办理流程】
  发起人咨询办理相关事宜→农民合作社名称核准→如果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如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应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领取申请表格,准备相关文件→向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表格下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