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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在职、个体系统外转入(省内)

发布日期:2015.07.31 来源:区社保局

【事项名称】

养老在职、个体系统外转入(省内)

【办理依据】

1)《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

2)《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第五条;

4)《关于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次发生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黑社险函[2013]33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发生省内跨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由接收地办理转入业务。

【办理材料】

     第一次提供材料:

1)劳动合同或聘用手续;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次提供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二代居民身份证;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填报材料:

1)《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或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五);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址】

红星区社保局(前进社区东大厅)

【办理时间】

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15714653458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第一次受理:业务人员核实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证件和填报的表格,经认定符合转入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查询本机构是否有重复参保的信息,依据查询结果开具《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第二次受理:业务人员核实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证件和填报的表格,对机关事业参保转入人员要先确认转移资金到帐情况。业务人员在信息系统中操作在职职工转入或个体转入业务,提交至审核部门审核。

4)审核:业务审核人员依据业务受理人员提交的转入业务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完成业务的审核及系统操作。

【表格下载】

黑龙江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