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办理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区人防办
【事项名称】
《已建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申请条件】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建物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砂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降低防护能力作业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一、施工作业申请报告;
二、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项目明细表;
三、人防工程附近地理位置平面图;
四、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
【办理地址】
红星区政府大楼316室,红星区人防办
【办理时间】
一、受理时限:2日;
二、赴现场勘查、审核、审批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联系电话】
0458—3826789
【办理流程】
一、施工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形成审查决定;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放是否批准的文件;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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