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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安监局

【事项名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设定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或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科

【联系电话】0458-3878961

【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携带所需的其它材料到伊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科办理,受理、审查、决定后,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