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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区卫计委

【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护士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批准:
    1、取得国家级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办理材料】
    1、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
    2、护士注册申请名单(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和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持有外省毕业证书者,需提交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的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5、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8、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10、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交,并加盖公章)。
    11、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址】
    红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大楼一楼132室)
【办理时间】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15714658325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工作日完成审查,报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表格下载】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doc

申请人承诺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

护士聘用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