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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环保局

    

事 项 名 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事 项 类 型:

 行政许可

办理事项编号:

 230715-01-1-3366

咨 询 电 话:

 0458-3827788

实 施 机 构:

 红星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办结日期:

     20

承诺办理日期:

 20

结 果 名 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办 理 形 式:

 网上办理或环保局办理

办 理 时 间:

     20

办 理 地 址

红星区环境保护局

办 理 流 程:

 http://202.97.217.120:9008/formTemplateUploadPath/G1518AB6F26E223FD8A4AC75.png

办 理 条 件:

1、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检修或更换设备; 
2、设施增容;  
3、停止生产或产品更换无污染需拆除;  
4、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不会产生重大环境污染。 

示 范 文 本:

 

表 格 下 载:

 

设 定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修订)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通过)
?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629日修正)
?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 请 材 料:

1、设施故障、检修报告(需原件)

2、关、停、并、转报告(需原件)

申请材料份数: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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