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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环保局

    

事 项 名 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

事 项 类 型:

行政许可

办理事项编号:

230715-01-1-3361

咨 询 电 话:

0458-3827788

实 施 机 构:

   环保局

法定办结日期:

    20

承诺办理日期:

   20

结 果 名 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办 理 形 式:

 网上办理或环保局办理

办 理 时 间:

    20

办 理 地 址

 红星区环境环保局

办 理 流 程:

 http://202.97.217.120:9008/formTemplateUploadPath/G1518AB6F26E223FD8A4AC75.png

办 理 条 件:

 一、审批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未发生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发生变化。

示 范 文 本:

 

表 格 下 载:

设 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21028日通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 请 材 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原件)

申请材料份数: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