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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区环保局

    

事 项 名 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

事 项 类 型:

行政许可

办理事项编号:

 230715-01-1-3364

咨 询 电 话:

0458-3827788

实 施 机 构:

 环保局

法定办结日期:

     20

承诺办理日期:

    20

结 果 名 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办 理 形 式:

 网上办理

办 理 时 间:

     20

办 理 地 址

 伊春市环保局

办 理 流 程:

 http://202.97.217.120:9008/formTemplateUploadPath/G1518AB6F26E223FD8A4AC75.png

办 理 条 件:

一、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三、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  
四、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五、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示 范 文 本:

 

表 格 下 载:

 

 

设 定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修订)
?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
?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修订)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申 请 材 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原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需原件)

3、环保验收文件(需原件)

4、监测报告(需原件)

5、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需原件)

申请材料份数: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