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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6.11.02 来源:区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黑环发【201534号)、《伊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伊环函【20152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为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办法为依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产污环节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类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惩治到位、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经济保障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检查内容

(一)水污染源检查。重点检查矿山、酿造、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水量平衡、废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循环利用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水务局。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二)大气污染源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燃煤小锅炉、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施工场地抑尘措施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红星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气象局、红星电业局)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检查。重点检查医院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应急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环节环境污染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责任单位:红星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计生委)

(四)违法违规项目清理。重点检查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越权审批尚未建设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环保设施措施未落实擅自投产项目基本情况;检查落后产能项目情况,其中钢铁、水泥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责任单位:红星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

   (五)生态环境保护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管理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保护区内违规项目清理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及污染源情况,水源地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责任单位:红星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林政资源局、畜牧兽医局、旅游局)

    (六)园区环境保护检查。重点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园区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匹配性与运行情况、入区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环境风险防范以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责任单位:红星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七)政策清理排查。重点检查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减少征收排污费情况。(责任单位:红星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

(八)历史积案检查。重点检查区域连片污染问题,大面积扰民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久拖未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责任单位:红星环保局、信访局)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325日至49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可行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410日前,将动员部署、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和联系人信息报送市环保局。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5410日至20151231日)。要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填写企业档案信息表,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加大处罚力度,消除监管盲点,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企业,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统筹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大检查相关工作;要落实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企业自查整改。

  (三)加大惩治力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要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及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依法处理;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对公众关注率高、环境诉求集中等环境问题予以公开,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五)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新环保法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特别是企业单位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公安环保联动机制。推进新环保法的司法实践,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六)做好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3月份起每月编发一至两期简报,充分反映工作成效;每季度(330日、610日、910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不足;1123日前,将大检查情况工作报告及汇总表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