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条件】
本辖区内已具有投入使用、营业资质的公众聚集场所。
【办理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确认)、授权委托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持有人签名确认);
6、建筑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
7、场所平面布置图:标清灭火器、防火门位置,门、窗、楼梯的位置及宽度,总长,总宽;场所方位图:标清场所的路段,周围标志性场所、建筑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出厂合格证);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应经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应有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
【办理地址】
红星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8-3829119
【办理流程】
单位(个人)申请-------材料齐全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机构受理-------消防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意见(合格或不合格)--------消防大队发证。
此表格可在红星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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