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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5.08.04 来源:区地税局

 

【事项名称】

完税登记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

 

【办理条件】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红星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红星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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